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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63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6352號

債權人
勵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業
債務人
和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雅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和聯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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