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8565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8565 號債 權 人 萬通國際人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佑霖 債 務 人 FITRIY FI.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FITRIY FITRIYATI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正確債務人姓名(聲請狀所載與居留證影本不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