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8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8647號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憲章 人 2樓 債 務 人 林如吟 債 務 人 顏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肆萬柒仟伍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同連帶保證人鄭憲章、林如吟、顏淑珍,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 萬元整,自98年4 月24日起至103 年4 月24日止,計5 年分60期,自撥款之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上開貸款,任何一宗債務償還遲延時,則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積欠之債務,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9年9 月24日即未清償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