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2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2589號債 權 人 東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和 債 務 人 福財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福財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福財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表以供證明(經查公司基本資料表,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合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