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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25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2589號

債權人
東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和
債務人
福財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福財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福財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並提

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表以供證明(經查公司基本資料表,該公司

法定代理人為何合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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