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34號
- 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叁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第三人喬登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71,568元整購買消費商品,並約定自契約成立商品交付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零計算利息;並於訂立分期買賣契約時,即與第三人喬登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約定同意將應給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轉讓債權人,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次月相當日開始每月繳付分期價款新臺幣1, 988元整予債權人。契約並約定如遲延繳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將尚欠本息全部一次清償,並自延滯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分期應繳未繳之期付總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詎債務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當期應繳日起即未依約繳款,雖經依法催告,仍未獲解決。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