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39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3994號
- 債權人
-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月霞
- 債務人
- 興宏樺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美華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宏樺有限公司、鄭美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若書寫有誤請具狀更正。(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二、票據號碼AY0000000 、AY0000000 、AY0000000 、AY0000000、AY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釋明債務人鄭美華須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如聲請有誤請併同更正。(依台端所附之支票發票人為興宏樺有限公司,鄭美華並非共同發票人或背書人,依票據法第144 條準用第96條第1項反面規定,王日得無須負連帶責任。)
四、債務人興宏樺有限公司、鄭美華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