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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39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3994號

債權人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月霞
債務人
興宏樺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美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宏樺有限公司、鄭美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若書寫有誤請具狀更正。(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二、票據號碼AY0000000 、AY0000000 、AY0000000 、AY0000000、AY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釋明債務人鄭美華須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如聲請有誤請併同更正。(依台端所附之支票發票人為興宏樺有限公司,鄭美華並非共同發票人或背書人,依票據法第144 條準用第96條第1項反面規定,王日得無須負連帶責任。)

四、債務人興宏樺有限公司、鄭美華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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