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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3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趙月霞、鄭美華

  • 原告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興宏樺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3994號債 權 人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月霞 債 務 人 興宏樺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美華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宏樺有限公司、鄭美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若書寫有誤請具狀更正。(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二、票據號碼AY0000000 、AY0000000 、AY0000000 、AY0000000、AY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釋明債務人鄭美華須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如聲請有誤請併同更正。(依台端所附之支票發票人為興宏樺有限公司,鄭美華並非共同發票人或背書人,依票據法第144 條準用第96條第1項反面規定,王日得無須負連帶責任。) 四、債務人興宏樺有限公司、鄭美華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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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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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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