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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48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4869號

債權人
張舒貞
債務人
台灣開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雍達原名:陳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開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查債務人台灣開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

清算,依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姓名,並提出全體董事最新之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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