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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5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550號

債權人
新益利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台灣柏堅貨櫃維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柏堅貨櫃維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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