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2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223號
- 聲請人
- 群邦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照恩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1223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群邦冷凍食品│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300,000元 │100年1月25日 │ED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鳳山分行│ │ │ │ │ ││ │黃照恩 │ │ │ │ │ │ │├──┼──────┼─────┼──────┼────────┼───────┼──────┼───┤│002 │群邦冷凍食品│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15,900元 │99年12月31日 │ED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鳳山分行│ │ │ │ │ ││ │黃照恩 │ │ │ │ │ │ │├──┼──────┼─────┼──────┼────────┼───────┼──────┼───┤│003 │群邦冷凍食品│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16,200元 │100年1月5日 │ED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鳳山分行│ │ │ │ │ ││ │黃照恩 │ │ │ │ │ │ │├──┼──────┼─────┼──────┼────────┼───────┼──────┼───┤│004 │群邦冷凍食品│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340,000元 │100年1月18日 │ED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鳳山分行│ │ │ │ │ ││ │黃照恩 │ │ │ │ │ │ │├──┼──────┼─────┼──────┼────────┼───────┼──────┼───┤│005 │群邦冷凍食品│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52,200元 │100年1月15日 │NE0000000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大發│426 │ │ │ │ ││ │黃照恩 │分行 │ │ │ │ │ │├──┼──────┼─────┼──────┼────────┼───────┼──────┼───┤│006 │群邦冷凍食品│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21,900元 │100年1月15日 │NE0000000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大發│426 │ │ │ │ ││ │黃照恩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