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6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64號

聲請人
樂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樂活國際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如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條等) 。

二、如聲請人非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本行支票購買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並向本院具狀更改原聲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