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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65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652號

聲請人
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帳號0000000000000 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0000000000000 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倘掛失止付通知書係誤載,請一併至付款銀行更正後再行陳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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