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677號聲 請 人 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票據金額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並不一致,請具狀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之票據金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