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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67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677號

聲請人
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票據金額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並不一致,請具狀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之票據金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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