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7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774號
- 聲請人
- 黃誌鴻即昇樺工程行
上聲請人黃誌鴻即昇樺工程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台端所附為影本,請提出正本到院) 。
二、聲請人即發票人昇樺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如負責人有所變更,請提出變更前後之資料)。
三、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日為99年8 月5 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示之發票日99年8 月20日不符,若書寫有誤請具狀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