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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77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774號

聲請人
黃誌鴻即昇樺工程行

上聲請人黃誌鴻即昇樺工程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台端所附為影本,請提出正本到院) 。

二、聲請人即發票人昇樺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如負責人有所變更,請提出變更前後之資料)。

三、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日為99年8 月5 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示之發票日99年8 月20日不符,若書寫有誤請具狀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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