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774號聲 請 人 黃誌鴻即昇樺工程行 上聲請人黃誌鴻即昇樺工程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台端所附為影本,請提出正本到院) 。 二、聲請人即發票人昇樺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如負責人有所變更,請提出變更前後之資料)。 三、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日為99年8 月5 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示之發票日99年8 月20日不符,若書寫有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