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9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924號
- 聲請人
- 盈信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盈信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下列資料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 一) 帳號:聲請狀所載為00000000;掛失止付通知書上為000000000 。
( 二) 發票日:聲請狀所載為99年9 月30日;掛失止付通知書上為99年10月15日(支票僅有發票日、無到期日)。
二、以上資料如係以聲請狀為正確,請一併至付款銀行更改掛失止付通知書為正確之帳號及發票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