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孫人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除遇例假日順延外,於每月15日給付。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受雇於安安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每月固定薪資為新台幣(下同)25,200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安安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出具債務人民國98年7 月至99 年8月薪資證明在卷可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9,569 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期八年,總清償金額為918,624元,清償成數為53.48% (918,624 ÷1,717,666*100%=53.48%),於每月15日依附 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資變賣,其陳報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加計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共15,631元,已低於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加計扶養免稅額與配偶分擔計算之數額,上開必要支出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後,剩餘之金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 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然以債務人目前之信用,已殊難再有向他人借貸之機會,且考量其收入並不豐厚,預留供其使用之必要生活費用已遠低於上述高雄市最低生活費11,309元之標準,自無多餘金額即能力供其揮霍或奢侈、浪費之可能,故本院認無限制其生活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 ┌───────┬─────────┬─────────┐ │ 債權人名稱 │ 債權金額 │ 每月清償數額 │ ├───────┼─────────┼─────────┤ │ 國泰世華 │ 695,519 │ 3,875 │ ├───────┼─────────┼─────────┤ │ 台北富邦 │ 473,149 │ 2,636 │ ├───────┼─────────┼─────────┤ │ 渣打銀行 │ 336,663 │ 1,876 │ ├───────┼─────────┼─────────┤ │ 中國信託 │ 156,920 │ 874 │ ├───────┼─────────┼─────────┤ │ 華南銀行 │ 34,694 │ 193 │ ├───────┼─────────┼─────────┤ │ 富邦資產 │ 20,721 │ 115 │ ├───────┼─────────┼─────────┤ │ │ 每月清償總額 │ 9,569 │ ├───────┼─────────┼─────────┤ │ 清償成數 │ 53.4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