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麥克迪諾馬、王銘戡、李增昌、陳萬達、黃義生
- 當事人張金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農會、上勤免洗餐具批發總.、良記蛋行、日春瓦斯行、吉全西點食品行、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金財 代 理 人 陳豐裕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戡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高雄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萬達 債 權 人 上勤免洗餐具批發總. 債 權 人 良記蛋行 債 權 人 日春瓦斯行 債 權 人 吉全西點食品行 債 權 人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除中華汽車1 輛(1996年出廠、車牌號碼:3U-4667 )外,別無其他財產可資變賣,又配偶吳素英為聽障人士,96、97、98年均無所得資料,名下僅有1994年出廠之汽車1 輛,而依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上開汽車均已逾耐用年數甚久,殘餘價值甚低,核無變價利益,此有張金財、吳素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切結書、汽車行車執照、身心障礙手冊在卷可稽,堪認本件債務人之清算財團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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