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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王銘戡、李增昌、陳萬達、黃義生

  • 當事人
    張金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農會上勤免洗餐具批發總.良記蛋行日春瓦斯行吉全西點食品行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金財 代 理 人 陳豐裕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戡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高雄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萬達 債 權 人 上勤免洗餐具批發總. 債 權 人 良記蛋行 債 權 人 日春瓦斯行 債 權 人 吉全西點食品行 債 權 人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除中華汽車1 輛(1996年出廠、車牌號碼:3U-4667 )外,別無其他財產可資變賣,又配偶吳素英為聽障人士,96、97、98年均無所得資料,名下僅有1994年出廠之汽車1 輛,而依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上開汽車均已逾耐用年數甚久,殘餘價值甚低,核無變價利益,此有張金財、吳素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切結書、汽車行車執照、身心障礙手冊在卷可稽,堪認本件債務人之清算財團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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