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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22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223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對人
寶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純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3 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5,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6年3月15日起至民國136 年3 月14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邀同案外人劉玉英、胡蔡維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3 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2,100,000 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9年10月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本1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1223號│├─┬────────────────────┬─┬──────┬─────────┤│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01│高雄縣│鳳山市 │新甲 │1350-90 │雜│713 │全部 ││ │ │ │ │ │ │ │ │└─┴───┴────┴────┴──────┴─┴──────┴─────────┘┌──────────────────────────────────────────────┐│附表(建物)︰ 99司拍字第1223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編│ │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 │ │ │ │ │ ││ │ 建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 │材 料 及│ 一層 │ 二層 │ 三層 │地下層│ 合計 │ ││號│ │ │ │ │ │ │ │ │ │範 圍││ │ │ │ │房屋層數│ │ │ │ │ │ │├─┼───┼──────┼────┼────┼───┼───┼───┼───┼───┼───┤│01│1765 │輜汽路14號 │新甲段13│鋼筋混凝│311.42│69.02 │49.29 │31.5 │461.23│全部 ││ │ │ │50-90 │土造三層│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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