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3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378號
- 聲請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永豐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豐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案標的(高雄市○○區○○段一小段1495地號、5362建號5387建號)之信託專簿影本。
二、相對人永豐展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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