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399號聲 請 人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二、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