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40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407號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家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乙○○於民國95年4 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5 年4月13日起至民國135 年4 月12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又上開不動產於民國95年5 月12日因買賣關係移轉於相對人家晟實業有限公司,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乙○○於民國95年4 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㈠2,000,000 元㈡3,000,000 元,約定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利息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自民國㈠99年1 月2 日㈡98年12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共4 件、借據影本2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