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464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威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質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權金額,究為新台幣120,000 元亦或新台幣 150,000 元? 二、玉山當舖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 三、釋明玉山當舖究為獨資亦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