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中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傳晉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413號聲 請 人 中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傳晉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 │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1413號│ ├──┬───────┬────────┬───────┬──────┬───────┤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001 │97年8月22日 │2,000,000元 │97年12月31日 │98年1月1日 │570357 │ ├──┼───────┼────────┼───────┼──────┼───────┤ │002 │98年5月30日 │2,000,000元 │98年8月30日 │98年8月31日 │426851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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