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34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347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隆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相對人隆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己

於97年9 月2 日加授高字第09700302300 號廢止,請補陳該公司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記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