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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64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641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高立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丁○
相對人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立紙器股份有限公司、丁○、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債務人高立紙器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相對人丁○、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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