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9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992號
- 聲請人
- 力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鳳山簡易庭
┌────────────────────────────────┐│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2992號│├──┬───────┬─────┬───────┬───────┤│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 │(新台幣) │ │ │├──┼───────┼─────┼───────┼───────┤│001 │97年1月30日 │35,000元 │97年3月15日 │197250 │├──┼───────┼─────┼───────┼───────┤│002 │97年2月15日 │70,000元 │97年3月5日 │74500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