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4475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蔡純雅即隆盛工程行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純雅即隆盛工程行、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隆盛工程行之組織型態( 若為獨資,應列為蔡純雅即隆盛工程行;若為合夥,應列為相對人隆盛工程行,兼法定代理人蔡純雅)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