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077號聲 請 人 瑞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 │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5077號│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提 示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 台 幣︶ │ │ │ │ │ ├─┼───────────┼─────────┼───────────┼───────────┼───────────┼────────────┤ │00│93年10月11日 │20,000元 │ 未載 │99年9月1日 │99年9月1日 │ │ │1 │ │ │ │ │ │ │ ├─┼───────────┼─────────┼───────────┼───────────┼───────────┼────────────┤ │00│99年4月21日 │72,000元 │ 未載 │99年9月1日 │99年9月1日 │ │ │2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