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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80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807號

聲請人
廣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修
相對人
捷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再發
法定代理人
賴賜花
相對人
王竹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曜工程有限公司、王竹衫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按當事人以一聲請狀合併提起數訴,其經原受訴法院就其有管轄權部分予以裁判,而就無管轄權部分裁定移送管轄法院者,仍應依法預繳裁判費,最高法院66年台聲字第7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提出本票7 紙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對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並預繳聲請費3,000 元,惟經就其中一紙本票以無管轄權裁定移送本院,即為二個案件。聲請人所聲請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有管轄權部分,依其票面金額應徵聲請費2,000 元,本院受移轉管轄之票面金額為4,000,000 元,亦應徵聲請費2,000 元。聲請人於聲請時預繳之聲請費3,000 元,扣除負擔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有管轄權部分之聲請費,就本院受移轉管轄部分,尚不足1,000元。)。

二、相對人王竹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捷曜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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