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822號聲 請 人 張碧月 相 對 人 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台端所附之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聲請事項請求自到期日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