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882號聲 請 人 亞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和傳 相 對 人 池傳豐即鑫豐工程行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5882號 │ ├──┬───────┬────────┬───────┬────────┤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票 據 號 碼│ ├──┼───────┼────────┼───────┼────────┤ │001 │98年7月8日 │50,000元 │99年1月30日 │ 380808 │ ├──┼───────┼────────┼───────┼────────┤ │002 │98年7月8日 │50,000元 │99年2月28日 │ 380809 │ ├──┼───────┼────────┼───────┼────────┤ │003 │98年7月8日 │50,000元 │99年3月30日 │ 380810 │ ├──┼───────┼────────┼───────┼────────┤ │004 │98年7月8日 │50,000元 │99年4月30日 │ 380811 │ ├──┼───────┼────────┼───────┼────────┤ │005 │98年7月8日 │50,000元 │99年5月30日 │ 380812 │ ├──┼───────┼────────┼───────┼────────┤ │006 │98年7月8日 │50,000元 │99年6月30日 │ 380813 │ ├──┼───────┼────────┼───────┼────────┤ │007 │98年7月8日 │50,000元 │99年7月30日 │ 380814 │ ├──┼───────┼────────┼───────┼────────┤ │008 │98年7月8日 │50,000元 │99年8月30日 │ 380815 │ ├──┼───────┼────────┼───────┼────────┤ │009 │98年7月8日 │50,000元 │99年9月30日 │ 380816 │ ├──┼───────┼────────┼───────┼────────┤ │010 │98年7月8日 │50,000元 │99年10月30日 │ 38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