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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628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6281號

聲請人
杏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進益
相對人
新豐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豐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查相對人新豐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已撤銷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

依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

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提出全體董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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