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188號聲 請 人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東旺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之提存人為案外人陳光展,並非本件聲請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99年9 月9 日雄院高99司聲司一字第1188號通知限期命補正,迄今仍未據補正,又依聲請人99年9 月15日提出之陳報狀所示,聲請人並無請求裁定准許代位受領提存金之意思,是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允屬當事人不適格,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