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1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188號
- 聲請人
-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東旺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之提存人為案外人陳光展,並非本件聲請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99年9 月9 日雄院高99司聲司一字第1188號通知限期命補正,迄今仍未據補正,又依聲請人99年9 月15日提出之陳報狀所示,聲請人並無請求裁定准許代位受領提存金之意思,是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允屬當事人不適格,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