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2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296號
- 聲請人
- 蕭俊男
- 相對人
- 福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世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60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7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之十分之三,即新台幣1,860 元( 計算式:第一審裁判費6200×3/10=1860)。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