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3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324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黃增南
- 相對人
- 高江月雲即東展企業社
- 相對人
- 高榮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九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924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而提供新臺幣6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940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書及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存字第940 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