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蔡慶年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江月雲即東展企業社法人、高榮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324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增南 相 對 人 高江月雲即東展企業社 相 對 人 高榮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九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924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而提供新臺幣6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940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書及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存字第940 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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