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9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944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大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蔡崑志」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