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勞執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勞執字第25號抗 告 人 藍見勳即中泰企業社(獨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8 月3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