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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勞執字第25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勞執字第25號

抗告人
藍見勳即中泰企業社(獨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8 月3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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