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勞執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勞執字第5號聲 請 人 乙○○ 丙○○ 甲○○ 相 對 人 洪憲瑜即裕達工程行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就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事件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縣政府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所載,有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乙○○新臺幣伍萬元,應給付聲請人曾兆君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應給付聲請人甲○○新臺幣參萬貳仟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預告工資、資遣費、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失業給付損失等屬實,業經高雄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98年1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調解成立,調解結論如主文所示,惟相對人屆期仍未依調解內容履行付款,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縣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當事人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惟相對人屆期未依調解內容履行付款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縣政府97年5月28日勞資爭議第2次調解委員會議紀錄在卷可稽,洵堪認定。是相對人既未依上開調解履行,揆諸首揭條文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楊雅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