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勞訴字第17號原 告 甲○○ 被 告 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算,應以原告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之利益為準。查原告係民國66年11月11日出生,現年32歲又5 個月,距勞工強制退休65歲尚有32年又7 個月,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是原告所得確認之利益即為10年之月薪,原告主張月薪為新臺幣(下同)47,599元,則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711,880 元(計算式:47,599元×12月×10年=5,711,88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7,62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7,038元,尚應補繳40,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