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勞訴字第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勞訴字第9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典志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2,290,42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依法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經本院於99年8 月23日以99年度補字第106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99年8 月2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為憑,是原告至遲應於99年8 月31日前繳納裁判費。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費,有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前引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