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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第22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22號

聲請人
甲○○
關係人
傑祥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為傑祥工程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傑祥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傑祥工程有限公司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呈報鈞院准予備查在案,而該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指派甲○○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依法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 昭 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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