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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第51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51號

聲請人
甲○○
關係人
進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關係人進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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