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張維君
- 原告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救字第9號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21世紀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曾銘堯、陳裕基、馬正一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同法第284 條規定參照)。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09 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表示其無資力,並提出民國98年8 月關於八八水災之網路新聞,泛稱其因莫拉克颱風,身家財產一夕化為烏有,生活陷入困頓,而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核與首揭條文規定即有不符。本院經依職權於99年2 月6 日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聲請人於96、97年度分別有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596,153 元、290,539 元,其名下無任何財產,是聲請人稱無資力可繳交本件裁判費100,000 元,應可採信。惟聲請人稱本件刑事誣告附帶民事賠償之訴‧‧‧人證物證俱在‧‧‧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云云,然就此並未提出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卷,亦無任何書證以為憑佐,再本院尚無相對人被訴誣告之刑事案件,故核無聲請人所稱「顯有勝訴之望」之情形。揆諸首開法條及裁判意旨,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賴朱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救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