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智字第1號原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被 告 第一中鋼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而本件原校依據商標法請求排除侵害,屬智慧財產法院所管轄案件。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