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32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
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無擔保
債務還款計畫書、及依協議書還款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
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另請釋明聲請人係於何時毀
諾(意即於何時終止繳款)。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
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
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
,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
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
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4.聲請人98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2 年內全民健保投保資料。如有其他財產
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
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
文件影本。
5.99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
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聲請人之配偶申請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
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高昌行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
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
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
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8.每月扶養曾瑞銘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9.聲請人之受扶養人曾瑞銘、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曾鈺雅、曾鈺
琇99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98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10.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醫療費、汽車燃料
牌照稅、房屋稅、水電瓦斯費、房屋貸款費證明資料影本。
11.請提出地號為高雄縣鳳山市○○○段283-46、289-4 、
294-10號土地登記謄本、門牌號碼為高雄縣鳳山市○○街91
號5 樓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
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
12.請提出汽車車號E4-5577號行照影本。
13.請陳明可符合免責條款之更生方案及財源說明。如聲請人無
收入或無法提出更生方案,則請陳明聲請人是否願意轉換為
清算程序。
14.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