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消債清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清字第22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廖家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聲請人目前實際住居所在何處?已居住於目前居所多久時間?聲請人主觀意願係以何地為主要生活所在地?聲請人每月往返台北、高雄次數為何?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4.聲請人95、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8年5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聲請人及配偶申請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請提出聲請人負擔債權人為高雄銀行、元大銀行(原復華銀行)、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銀行(原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之連帶保證債務證明文件影本(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 8.每月扶養洪色、洪呂秋、洪贊翔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9.聲請人之受扶養人洪色、洪呂秋、洪贊翔99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98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0.應分擔扶養義務人高千惠及聲請人二哥之99 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98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11.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 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 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 金之證明)。 12.請提出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完整宏泰人壽保險契約影本(需有 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13.聲請清算前2 年內每月支出交通費、交通工具維修費、膳食 費、緊急預備金、工地值班費證明資料影本。 14.請提出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 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15.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通泰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東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明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 現值證明文件影本。如該有價證券轉讓,請提出轉讓價格證 明文件影本。 16.請陳明可符合免責條款之更生方案及財源說明。如聲請人無 收入或無法提出更生方案,則請陳明聲請人是否願意轉換為 清算程序。 17.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即自97年4 月17日起至99年4 月18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 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 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 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8.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