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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消債清字第22號

聲請清算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黃宏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清字第22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請釋明聲請人目前實際住居所在何處?已居住於目前居所多久
  時間?聲請人主觀意願係以何地為主要生活所在地?聲請人每
  月往返台北、高雄次數為何?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
  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
  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
  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
  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
  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4.聲請人95、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
  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
  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
  明文件影本。
5.98年5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
  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聲請人及配偶申請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
  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請提出聲請人負擔債權人為高雄銀行、元大銀行(原復華銀行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銀行(原中國國際商業
  銀行)之連帶保證債務證明文件影本(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
8.每月扶養洪色、洪呂秋、洪贊翔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
  表。
9.聲請人之受扶養人洪色、洪呂秋、洪贊翔99年國稅局財產歸屬
  資料,96、97、98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10.應分擔扶養義務人高千惠及聲請人二哥之99 年國稅局財產歸
   屬資料,96、97、98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11.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 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
   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
   金之證明)。
12.請提出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完整宏泰人壽保險契約影本(需有
   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13.聲請清算前2 年內每月支出交通費、交通工具維修費、膳食
   費、緊急預備金、工地值班費證明資料影本。
14.請提出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
   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15.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通泰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東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明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
   現值證明文件影本。如該有價證券轉讓,請提出轉讓價格證
   明文件影本。
16.請陳明可符合免責條款之更生方案及財源說明。如聲請人無
   收入或無法提出更生方案,則請陳明聲請人是否願意轉換為
   清算程序。
17.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即自97年4 月17日起至99年4 月18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
   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
   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
   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8.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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