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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9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97號

聲請人
葳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讚民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竹簡易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晉生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相對人
林裕璋
相對人
佳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士安
相對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相對人
大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華

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

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佳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佳倡工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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