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97號
- 聲請人
- 葳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讚民
- 相對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相對人
-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聯福
- 相對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竹簡易型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晉生
- 相對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𦠜松
- 相對人
- 林裕璋
- 相對人
- 佳倡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士安
- 相對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相對人
- 大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進華
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
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佳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佳倡工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