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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33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張維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338號

原告
乙○○
被告
蘿詩凱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則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10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提出訴外人「瑪姬(MAGGIE)身心靈美容有限公司」之每月財務報表暨每半年結算1 次之損益表,自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不明確,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收裁判費1 萬7,335 元,尚應補納裁判費1 萬4,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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