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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796號

確認建物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796號

原告
崇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木林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建物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台幣(下同)1,000 元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有坐落高雄縣林園鄉○○段第2023、2024、2025、2026、2027、3631-1地號上7 座地上物,面積共計3,553 平方公尺為其所有,而上開土地之公告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6,800 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160,400元(3553×6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696 元,原告所繳尚不足223,6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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