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8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863號
- 原告
- 日商北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森淞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依買賣關係給付貨款,而此筆貨款乃係因兩造於民國98年4 月20日所簽訂之「經銷買賣契約書」所生,依該契約第11條約定:關於本契約之一切訴訟,雙方同意以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無專屬管轄規定之適用,是依首揭規定,爰將本件移送於兩造所合意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