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0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065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被告
- 旗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4日通知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